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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南昌市西湖區工商局局長李福民(左)出庭應訴。 張濤 攝
  □法制網記者黃輝 □法制網通訊員吳雲張世民
  4月25日9時30分,書記員胡文娟宣讀法庭紀律後,審判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良廣敲響法槌,宣佈開庭。此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李福民坐在被告席上,出庭應訴。《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這是西湖區法院審理的第一例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行政案件,也是南昌市首例。
  法院微博同步直播
  原告張某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申請成立一家酒店,由於生意不好,委托他人到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酒店名稱變更手續。變更名稱後的酒店還是經營不善,被債主訴至法院。
  為證明自己與酒店經營中的債務沒有關係,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自己沒有委托他人向被告申請辦理酒店名稱變更登記,並要求撤銷這一登記行為。
  庭審中,法庭對被告作出變更登記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及執法程序進行了全面審查,訴辯雙方圍繞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登記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展開辯論。
  法庭經審理認為,依照行政許可法以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被告在辦理酒店名稱變更登記時,只需作形式上的審查即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即使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名不是原告本人書寫,但委托代理人向被告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交了齊全的材料,被告對此也予以審查,包括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的原件、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原件等材料,符合形式審查的要件,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確認被告作出的變更登記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最終判決維持被告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登記決定。
  全國道德模範邱娥國、全國人大代表徐桂芬、江西省人大代表熊迪如等40餘人參加旁聽。庭審過程西湖區法院微博同步直播。
  不願出庭原因多樣
  “近年來,行政案件逐年增多,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仍然很低。”西湖區法院院長雷虹告訴記者,以西湖區法院為例,該院近10年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為200多件,卻沒有一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行政首長不願出庭應訴,有多種原因。”雷虹分析說,有的行政首長對行政訴訟的認識不足,擔心做被告有損政府形象,害怕輸官司影響自身政績,對行政訴訟持誤解和抵觸情緒;有的行政首長存在官本位思想,缺乏訴訟雙方地位平等觀念,認為與老百姓對簿公堂,有失身份;鑒於行政執法的現實,有些行政首長並不十分瞭解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對法律知識、訴訟程序不熟悉,怕出庭後影響訴訟而導致敗訴,因此產生顧慮。
  “還有的行政首長行政事務繁多,其他公務活動容易與開庭時間衝突,不能到庭參加訴訟。”雷虹說,此外,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首長應當出庭應訴,即使不出庭也無需承擔不利後果。而有些行政首長因其職務、職級上處於優勢地位,不習慣用訴訟手段解決糾紛,而是註重庭外工作,寄希望通過領導出面干預等途徑解決行政爭議。
  出庭提升司法權威
  雷虹認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意義重大。
  首先,能夠讓負責人瞭解到本部門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在實體和程序方面的不足,從而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促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其次,有利於推進責任政府的形象塑造,行政首長面對面與相對人辯論、溝通,是對相對人的尊重,在庭審中如能聞過而改,也會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最後,行政首長出庭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提升司法權威。
  “行政首長帶頭出庭應訴,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有利於彰顯司法權威,維護法律尊嚴。”雷虹說。
  為此,西湖區法院建議,修改行政訴訟法時,增加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案情複雜、群體性糾紛或者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到庭參加訴訟的規定,使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法可依;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納入當地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對行政首長應當出庭而未到庭或者違法敗訴案件,在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各級人民法院與政府法制部門應加強聯動,對於特殊案件應共同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推動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成為長效機制。  (原標題:南昌首審一把手應訴民告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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